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黃靖哲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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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判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號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即相對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6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三審訴訟費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全案並已於103年3月7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2萬9683元及證人旅費1060元,合計3萬92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