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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8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85號

聲請人
林永隆
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司字第185號聲請人蘇志林與相對人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林永隆閱覽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字第一八五號聲請人蘇志林與相對人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暸解鈞院103年度司字第185號之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75號事件卷宗,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司字第185號卷第5頁),堪信聲請人與本院103年度司字第185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8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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