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朱肇祥
- 相對人
- 朱柏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對於朱智維、朱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定朱肇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朱柏對於朱智維、朱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肇祥為相對人朱柏之弟弟,相對人目前中風而在東昇老人養護中心安置,而朱智維、朱怡潔身圍相對人子女而不給付扶養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弟弟朱肇祥為相對人對於朱智維、朱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業據其提出給付扶養費用聲請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