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吳德恒
吳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德一等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57,057,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吳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德一等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57,057,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