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邵蘭英
- 訴訟代理人
- 趙紹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因103 年家訴字第64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現金3萬5,353元、不動產118萬4,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