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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

聲請人
朱采芸
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黃建源
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代理人
吳啟豪律師
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相對人
蔡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確認相對人黃建源、蔡美玲間之婚姻關係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間婚姻關係無效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結婚有違反第985條規定者,無效。民法第985條第1項、第988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朱采芸主張其與相對人黃建源於民國95年11月25日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因口角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存續中並與黃建源育有一子黃柏勳(96年1月30日出生)。嗣因兩人爭吵,黃建源離家,未與聲請人聯繫。黃建源明知其與聲請人間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於99年9月21日與相對人蔡美玲結婚,並育有一子黃冠霖(100年2月26日出生),顯然重婚,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應屬無效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照片、禮金簿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本件相對人間婚姻因相對人黃建源重婚而無效,故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間婚姻關係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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