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燕婷
- 訴訟代理人
- 羅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