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婷
訴訟代理人
羅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