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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3號

上訴人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
被上訴人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22萬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5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1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