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棟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0,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