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7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7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