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9 月23日所為103 年度聲字第852 號聲請迴避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852 號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於103 年9 月23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0月6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3 年10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