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玉
- 訴訟代理人
- 吳一凡
黃鴻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士維間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9,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