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9號
- 上訴人
- 陳金田
- 被上訴人
- 林華琪
- 被上訴人
- 泓屋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游海偉
- 被上訴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參加人
- 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裁定限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