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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韻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即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以上訴人陳韻琪之上訴聲明第二、三項之請求金額計算,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308,944元(即附表金額808,944元+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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