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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曜進有限公司、吳政修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07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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