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39號
- 上訴人
- 夏玉嬌
鄭正煌
蔡雅雯
葉子甄
葉柏軒
陳惠美
陳維新
吳文弘
廖秋惠
姜宗恕
江美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83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