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 原告
- 吳芬芬
- 被告
- 吳思賢
劉麗珍
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項規定,就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284號以追加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追加訴之聲明「或
吳思賢應給付上訴人(即本件原告)給付之日之附表所示房地(
系爭房地)之等值市價之新臺幣」部分,聲請就該追加之訴為審
判。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系爭房地於前案經臺灣高等法
院100年度抗字第1590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5,
728,667元之半數,核定為12,864,334元,應徵裁判費125,256元
,扣除已繳5,510元,尚應補繳119,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補正系爭房地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追加聲明時之價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 面積 │ 權 利 範 圍 │ │ │ │(平方公尺)│ │ ├──┼─────────────┼─────┼───────────────────┤ │ 1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 │111.00 │應有部分6分之1 │ │ │271地號土地 │ │(100年9月9日以和解共有物分割為原因, │ ├──┼─────────────┼─────┤登記被告吳思賢所有,100年12月29日以信 │ │ 2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 │428.28 │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劉麗珍所有) │ │ │388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中 │ │ │ │ │山區長安東路1段55之3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