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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告
吳芬芬
被告
吳思賢

      劉麗珍

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項規定,就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284號以追加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追加訴之聲明「或

吳思賢應給付上訴人(即本件原告)給付之日之附表所示房地(

系爭房地)之等值市價之新臺幣」部分,聲請就該追加之訴為審

判。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系爭房地於前案經臺灣高等法

院100年度抗字第1590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5,

728,667元之半數,核定為12,864,334元,應徵裁判費125,256元

,扣除已繳5,510元,尚應補繳119,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補正系爭房地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追加聲明時之價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  面積  │    權  利  範  圍     │
│  │             │(平方公尺)│                   │
├──┼─────────────┼─────┼───────────────────┤
│ 1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 │111.00  │應有部分6分之1            │
│  │271地號土地        │     │(100年9月9日以和解共有物分割為原因, │
├──┼─────────────┼─────┤登記被告吳思賢所有,100年12月29日以信 │
│ 2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 │428.28  │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劉麗珍所有) │
│  │388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中 │     │                   │
│  │山區長安東路1段55之3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