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玫瑰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即依上訴人占用面積12.884平方公尺,經乘以民國103 年1 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637,009 元,再乘以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2,041/810,06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