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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0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玫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即依上訴人占用面積12.884平方公尺,經乘以民國103 年1 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637,009 元,再乘以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2,041/810,06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0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