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于茂勝
- 被上訴人
- 原告
- 莊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