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19號
- 原告
- 廖秀松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 被告
- 林勇如
林政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477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2 紙附卷足佐,其訴及假執行聲請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