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林瑞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3年重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3年重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