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34號
- 原告
- 廖秀松
- 被告
- 最高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楊鼎章
- 被告
- 陳重瑜
劉靜嫻
魏大喨
林金吾
林恩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於法無據,不能准許。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