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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38號

原告
廖秀松
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匡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03 年8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