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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返還消費借貸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原告
張楊寶蓮
原告
張慧淳
原告
張文馨
原告
張瑞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被告
陳延敏
被告
兼江美雲之
遺產管理人
陳世詮(原名陳延文)
被告
陳芝棋(原名陳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之「陳世銓」均應更正為「陳世詮」;主文欄第一項之「陳世銓」應更正為「陳世詮(兼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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