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 上訴人
- 楊春寄
楊張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吉佐、郭方和美、謝夏蕙、群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81,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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