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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上訴人
楊春寄

      楊張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吉佐、郭方和美、謝夏蕙、群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81,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