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元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芝蘭、黃品茹、沈瑋欽、謝侑晉、葉昌洋、陳堯舜、楊育淇因103年重訴字第116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