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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原告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被告
魏應州
被告
魏應交
被告
魏應充
被告
魏應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本件原告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

司促字第242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10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822,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21,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

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