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
- 原告
-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守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被告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育仁
- 被告
- 魏應州
- 被告
- 魏應交
- 被告
- 魏應充
- 被告
- 魏應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本件原告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
司促字第242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10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822,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21,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
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