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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原告
江美智
被告
楊承浩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清償債務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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