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99號
- 原告
- 陳霈瑀
- 原告
- 游景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 被告
- 黃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