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賴碧珍
- 被上訴人
- 翁愛珠
李進義
李秀琴
李樹旺
上列當事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依本院囑託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就本件占用土地面積進行測量後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所示,本件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為208.92平方公尺(同段136地號、136-1地號、139地號、139-1地號均併入135地號),參酌被告前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時複丈成果圖之記載(見本院卷一第61頁),上訴人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136-1地號、139地號、139-1地號占用面積分別為69.59平方公尺、32.29平方公尺、55.76平方公尺、22.92平方公尺,則上訴人占用原135地號面積應為28.36平方公尺(208.92-69.59-32.29-55.76-22.9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182,485元(計算式:
28. 36×110000+69.59×135928+32.29×110000+55.76×152987
+22. 92×110000=0000000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6,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