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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李承受
原告
陳春秀
原告
尹如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柱
被告
姚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3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姚柏丞應給付原告李承受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李承受新臺幣伍佰柒拾陸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陳春秀新臺幣貳佰貳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尹如蘭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李承受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李承受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陳春秀以新臺幣柒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尹如蘭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共同投資合作書、約定條款第6 條第3 項,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附卷為證,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因訴外人張嘉芳以保證獲利為由力邀投資,原告李承受遂於民國102 年8 月29日與被告姚柏丞訂立「共同投資合作書」,復於102 年10月1 日與被告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雙盈行銷公司)代表人梁柱訂立「約定條款」;原告陳春秀則於102 年10月4 日與被告雙盈行銷公司訂立「約定條款」;原告尹如蘭亦於102 年12月25日與被告雙盈行銷公司訂立「約定條款」,嗣伊等分別出資後,由被告姚柏丞、雙盈行銷公司出面購買訊映光電、維格、神準科技、捷音特、和旺、廣錠、環瑞等公司之股份,並約定由被告姚柏丞按附表一、雙盈行銷公司按附表二所示指定之日期及結算之款項匯還予原告李承受,被告雙盈行銷公司另應於103 年1 月29日結算款項返還原告陳春秀新臺幣(下同)220 萬8,000 元、於103 年3 月26日結算款項返還原告尹如蘭54萬6,000 元,詎於103 年1 月7 日被告雙盈行銷公司未將應匯還之款項144萬元返還原告李承受,伊等乃去電被告雙盈行銷公司,接聽員工於電話中竟敷衍以對,伊等始由媒體得知被告姚柏丞、雙盈行銷公司及訴外人德寶資訊公司曾昭榮因共同經營上開購買事宜,涉及不法詐欺吸金行為,被告等人於吸金案案發後即避不處理,拒不履行債務,爰依消費借貸及兩造間借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遲延利息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姚柏丞應給付原告李承受464 萬7,50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⒉被告雙盈行銷公司應給付原告李承受576 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⒊被告雙盈行銷公司應給付原告陳春秀220 萬8,000 元及自103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⒋被告雙盈行銷公司應給付原告尹如蘭54萬6,000 元及自103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⒌願就第⒈至⒋項之聲明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約定條款、合購確認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至第4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所訴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經其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投資股票│應還款日期    │應還款金額    │計息期間      │利率    │
│    │        │              │(新臺幣/ 元)│              │(年息)│
├──┼────┼───────┼───────┼───────┼────┤
│1   │維格    │103年2月12日  │633,500       │103 年2 月13日│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2   │和旺    │103年3月20日  │1,308,000     │103 年3 月21日│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   │環瑞    │103年3月31日  │2,706,000     │103 年4 月1 日│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合 計:4,647,500元│
└────────────────────────────────────┘
附表二
┌──┬────┬───────┬───────┬───────┬────┐
│編號│投資標的│應還款日期    │應還款金額    │計息期間      │利率    │
│    │        │              │(新臺幣/元) │              │(年息)│
├──┼────┼───────┼───────┼───────┼────┤
│1   │訊映光電│103年1月7日   │1,440,000     │103 年1 月8 日│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2   │神準科技│103年1月29日  │960,000       │103 年1 月30日│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3   │捷音特  │103年3月6日   │1,800,000     │103 年3 月7 日│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4   │廣錠    │103年3月26日  │1,560,000     │103 年3 月27日│5%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合計:5,760,00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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