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返還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朱漢寶徐淑芬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追加原告  元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汶達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被告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元𥚑有限公司事務所「設臺北市○區○○里○○路00號4樓之7」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里○○路00號4樓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