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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高翊升

      高敏慎

      簡禎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美因103年重訴字第50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肆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