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順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劉新山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劉新山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