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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鋒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龔筱明間返還定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