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林永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