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寶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參本院外放卷之鍾傳斌建築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14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