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被上訴人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金字第107號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