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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7號

原告
黃麗華
原告
劉敏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告
生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票
被告
林朝騰
被告
邱麗安
被告
張玉蟾
被告
吳小萍
被告
劉炳宏
被告
孫素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林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本院已調得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102 年度金訴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卷宗,是本院認為現已無繼續為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為此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7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