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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被告
羅能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及主文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附表等欄中關於被告「羅能禎」之記載,應更正為「羅能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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