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9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良
- 被告
- 羅能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欄及主文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附表等欄中關於被告「羅能禎」之記載,應更正為「羅能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