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姜麗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