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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6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高雅敏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 年度金字第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6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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