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6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高雅敏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 年度金字第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66號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 年度金字第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