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藍秀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藝貿易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3,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藝貿易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3,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