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9號
- 原告
- 臺北市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
- 原告
- 大飯店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舉成
- 訴訟代理人
- 丁穩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程立全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蔣祖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詩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北市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