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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9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告
臺北市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
原告
大飯店工會
法定代理人
張舉成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蔣祖雄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北市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