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0號
- 原告
- 陳海島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興律師
- 被告
- 大漢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勝榮
- 法定代理人
- 兼 上 鄭忠政
- 訴訟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告之訴駁回」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