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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李永清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 李永清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被上訴人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民事變更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人變更後之上訴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及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友達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52,148元,上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公司及德友達公司提撥6,850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58,998元(計算式:252,148元+6,850元=258,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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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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