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李永清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步天
- 被上訴人
-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步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民事變更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人變更後之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及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友達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52,148元,上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公司及德友達公司提撥6,850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998元(計算式:252,148元+6,850元=258,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