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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3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37號

聲請人
周正訓即義卡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正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義卡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義卡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義卡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人,上開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文件呈送在案,經股東會決議選任周正訓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正訓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函、義卡諾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1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簿、聲請人簽立之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3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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