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5號聲 請 人 蘇維玉即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瑞士商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由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其本公司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之同意由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維斌)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決議認證書及其中譯本、庫奧尼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三年度司司字第四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