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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06號

聲請人
張俊賢即聯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聯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俊賢為聯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張俊賢即聯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聯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張俊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俊賢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聯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之稅捐機關收據聯、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56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0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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