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碧蓮
- 當事人劉鳳力、高素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鳳力 廖珮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素琴 恆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一、債務人高素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恆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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